繼日本後 澳洲成為我第二個CRS資訊交換國

CRS: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

2019-04-19財政部公告,台灣新增澳大利亞為CRS交換國,

明(2020)年9月,台灣將從澳洲取得三大稅務資訊,包括:

1、淨值超過100萬美金以上的個人金融帳戶資訊;

2、消極性非金融機構的金融帳戶資訊;以及

3、控制權人的金融帳戶資訊。

我國努力與32個租稅協定簽署國進行稅務合作,

除已率先與日本達成稅務資訊交換共識,又新增

澳洲,未來我國金融機構及澳洲在台子公司就

必須遵循稅務透明新規定。

稅務資訊透明已是現今全球重要的議題,2017

則是國際間稅務合作的重要里程碑,多達50餘國

將在2017年第三季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。我國

亦預計於2019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(CRS),並於

2020年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。

被稱作全球版肥咖條款(FATCA)的共同申報準則

FATCA :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. 2010年美國版『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』

CRS 共有101個國家承諾加入。2017年9月30日起,

第一批共53個國家正式實施,台灣則預定2019年生效,

這紙全球追稅令,讓有大筆資產在國外及大陸港澳的有

錢人聞聲色變。到底什麼是CRS ?

什麼是CRS.jpg

CRS全名是: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

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

共同申報準則,是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在2014年7月

所發佈的一個跨政府協議,主要目的在建立國際間金融帳戶

訊息交換的機制,並與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進行資訊

交換的報告機制。

OCED :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.

AEOI :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.

過去由於各國稅制不同,資訊又無法互相流通,潛藏不少

避稅空間,不少富人因此將資產轉移到海外避稅。CRS最

主要的精神,是各國政府透過交換訊息,讓全球金融帳戶

透明化,以打擊利用海外帳戶跨國逃稅和不合理避稅的行

為,將藏匿在海外免稅天堂的所得都抓回來課稅。

目前有101個CRS參加國的稅務居民,只要持有在稅務居住

地以外的境外金融帳戶,該金融機構會遵循CRS標準,將

帳戶資料提交給當地主管機關,海外資產透明化已是不可

抵擋的世界趨勢。

CRS規範.jpg

CRS強調的是『金融帳戶』資訊,也就是只管金融帳戶,

非金融帳戶資訊是不會交換。例如,存款,包括證券經紀

帳戶,理財商品,基金,私募基金,信託及具有現金價值

的保險等,是需要調查並交換的資訊。

換言之,持有不動產,珠寶或是有價商品(古董名畫等)

因非屬金融帳戶,不會被列入,這也是部分有錢人將資產

多元配置的一種方式。

CRS須申報.jpg

CRS不須申報.jpg

申報方式:CRS規定金融單位要主動申報,而不是個人去

申報。

交換方式.jpg

不少臺灣中小企業,尤其是在兩岸三地及東南亞投資的台商,

多數是利用OBU做為整個金融及金流調度的中心,OBU所累積

的資料已經有30年,帳戶會牽涉到營業稅,營利事業所得稅,

個人綜合所得稅,甚至是贈與稅及遺產稅。

在全球反避稅趨勢下,清查OBU帳戶除了符合『亞太洗錢防制法』

等到2019年起台灣實施CRS後,國稅局可依照2016年7月12日通過

的反避稅條款,調查OBU帳戶。

一旦台灣正式實施CRS,受影響的金融機構,包括銀行,人壽保

險,券商,投信,外商銀行在台據點等,未來每年應向國稅局

申報帳戶相關資訊,包含姓名,地址,稅務司法管轄地,稅籍編號

出生日籍及出生地,帳號,帳戶餘額或價值,帳戶收入,如利息

股利,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等。

企業影響.jpg

個人影響.jpg

金融機構的客戶審查程序將分為兩階段,第一階段是新帳戶

及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審查(帳戶餘額超過100萬美元),

將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。第二階段,帳戶餘額未逾100萬美元

者,應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。

目前台灣與新加坡,日本,澳大利亞,紐西蘭,加拿大等32國

簽有租稅協定,將是財政部優先洽簽資訊交換協定的國家,

代表未來跨國避稅將是難上加難。

較為一般民眾擔心的是雙重課稅的問題,其實,加入CRS的

國家或地區都有避免雙重課稅的安排。

但由於『兩岸租稅協議』懸而未決,雙方稅務資訊無法交換,

在大陸的台商,台幹是否遭雙重課稅則是值得注意的部分。

與台灣簽有全面租稅協定國家:

南非,盧森堡,荷蘭,英國,丹麥,瑞典,比利時,匈牙利,

法國,印度,斯洛伐克,德國,義大利,波蘭,新加坡,印尼,

澳大利亞,紐西蘭,馬來西亞,瑞士,以色列,奧地利,日本,

加拿大,越南,甘比亞,史瓦濟蘭,馬其頓,塞內加爾,巴拉圭,

泰國,吉里巴斯。

以下短片說明CRS運作方式,除了後面香港法規外,可供大家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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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鉅亨網,AIA香港,勤業眾信,PWC資誠會計師事務所。

以上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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